500_80px;
0931-4630065 热线服务时间:9:00-18:00
1600_270px;
行业法规
快递行业
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 行业法规 > 快递行业
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《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》的通告 发表时间:2018/6/5 9:47:45
  为了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,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,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《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》,现予发布。

  特此通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邮政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5月28日



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
 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,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,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以及实施备案适用本规定。
 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(以下统称开办者)根据业务需要,在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、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,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、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,属于快递末端网点。
  第四条 开办者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,配备相应的通讯、货架、监控等设备设施,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,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。
  第五条 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,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。
  第六条 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《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》,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:
  (一)开办者营业执照;
  (二)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;
  (三)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;
  (四)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 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,除提交上述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。
  第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,材料齐全的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,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;材料不齐全的,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。
  第八条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,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、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。
  第九条 快递末端网点名称、类型、经营范围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,开办者应当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。
  第十条 开办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或者分支机构名录失效的,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自行失效。
  开办者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,开办者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,并向社会公告,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。
 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或者快递末端网点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关闭的,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备案。
  第十一条 开办者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,由原备案机关撤销该备案。
  第十二条 开办者应当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、培训,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。
 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开办者和快递末端网点实施监督检查。
  第十四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。
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100_100px;
100_100px;
Copyrights©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省物流行业协会 陇ICP备19003948号 技术支持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6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067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