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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概况 Constitution
Constitution 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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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甘肃省物流行业协会(英文名称:GanSu Logistics Profession Association,缩写:GSLPA)是由甘肃省物流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甘肃省。

  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,充分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加强行业自律,完善行业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全行业提供服务,推动全省物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。 
 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  第三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,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,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。 
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兰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。
  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gansuwuliu.cn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 
  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  (一)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政策、法规,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;
  (二)受政府委托,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产业政策、经济立法等建议;开展市场调查,分析市场形势,开发信息资源,建立信息网络,为会员、企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提供信息、技术和咨询服务;
  (三)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,组织经验交流,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;组织对现代物流领域内的经济理论与实务进行研究,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、报告会,促进现代物流理论水平的提高;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、企业培训各类物流人才,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;
  (四)加强行业自律,制定行规行约,参与地方物流业和行业标准化的制修订,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认证,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;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,建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市场秩序,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、法律关系,调解会员之间纠纷,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;
  (五)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活动,包括组织考察、人才培训、举办展览、经贸洽谈等,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、经济技术、科学管理、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;
  (六)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,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各种社会活动;
  (七)编辑出版发行会刊、年鉴、资料等出版物;
  (八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购买服务和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 员
 
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  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(三)从事物流领域相关工作;
  (四)守法经营,无不良记录;
  (五)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;
  (六)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、院校、社会组织等。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  1.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2.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
  3.单位简介材料;
  (三)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  (四)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按程序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;
  (五)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  (一)警告;
  (二)通报批评;
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  (四)除名。

  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及证书。

  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 
  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二)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 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第十六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
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 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  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 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 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 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 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  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 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  第二十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 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 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 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 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 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 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 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  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  (二)热心本会建设;
  (三)积极参与本会会议、活动;
  (四)主动履行会员义务;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  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 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 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 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  第二十三条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  第二十四条  理事的权利:
 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  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  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 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 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 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 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 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  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 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 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 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  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  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  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  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  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  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  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第二十九条 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 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  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  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  第三十条 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  第三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。

  第三十二条 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 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 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 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  第三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三十五条  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 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 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
 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 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 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  (四)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 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 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 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  第三十八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 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九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第四十条 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 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  第四十一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 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  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  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 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  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 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四十二条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 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五节 监事会

 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 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  第四十四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  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 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  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第四十六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 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 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  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四十七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  第四十八条 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  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 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  第五十条 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先以甘肃省物流行业协会开始,后缀分支机构专业或代表机构地域,并以“分会”“专业委员会”“工作委员会”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“代表处”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  第五十二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第五十三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  第五十四条 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  第五十五条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  第五十六条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五十七条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  第五十八条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五十九条  本会收入来源:
  (一)会费;
  (二)捐赠;
  (三)政府资助;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六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  第六十一条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  第六十二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六十三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六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六十五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  第六十六条 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  第六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  第六十八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  第六十九条 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 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  第七十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  第七十一条 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七十二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第七十三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 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七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七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七十六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七十七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 
第九章 附  则

  第七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七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  第八十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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